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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抗菌藥物的選擇

  骨科抗菌藥物的選擇,針對骨科抗菌藥物的選擇這個問題做如下介紹:

  1.品種選擇:根據病原菌種類及藥敏結果選用抗菌藥物。

  2.給藥劑量:按各種抗菌藥物的治療劑量范圍給藥。治療重症感染(如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等)和抗菌藥物不易達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等),抗菌藥物劑量宜較大(治療劑量范圍高限);而治療單純性下尿路感染時,由於多數藥物尿藥濃度遠高於血藥濃度,則可應用較小劑量(治療劑量范圍低限)。

骨科抗菌藥物的選擇

  3.給藥途徑

  (1)輕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給藥者,應選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藥物,不必采用靜脈或肌內注射給藥。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療應予靜脈給藥,以確保藥效;病情好轉能口服時應及早轉為口服給藥。

  (2)盡量避免抗菌藥物的局部應用:皮膚黏膜局部應用抗菌藥物後,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達到有效濃度,易引起變態反應或導致耐藥菌產生,因此, 治療全身性感染或髒器感染時應避免局部應用抗菌藥物。抗菌藥物的局部應用只限於少數情況,例如全身給藥後在感染部位難以達到治療濃度時可加用局部給藥作為 輔助治療。此情況見於治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時,某些藥物可同時鞘內給藥;包裹性厚壁膿腫膿腔內注入抗菌藥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藥等。某些皮膚表層及口腔、 陰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采用抗菌藥物局部應用或外用,但應避免將主要供全身應用的品種作局部用藥。局部用藥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導致耐藥性和不 易導致變態反應的殺菌劑,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等易產生變態反應的藥物不可局部應用。氨基糖苷類等耳毒性藥不可局部滴耳。

  4.給藥次數:為保證藥物在體內能最大地發揮藥效,殺滅感染灶病原菌,應根據藥代動力學和藥效學相結合的原則給藥。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酰 胺類、紅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應一日多次給藥。氟喹諾酮類、氨基糖苷類等可每日給藥1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5.療程:抗菌藥物療程因感染不同而異,一般宜用至體溫正常、症狀消退後72~96h,特殊情況,妥善處理。但是,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布魯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鏈球菌咽炎和扁桃體炎、深部真菌病、結核病等需較長的療程方能徹底治愈,並防止復發。

  6.抗菌藥物的聯合應用要有明確指征:單一藥物可有效治療的感染,不需聯合用藥,僅在下列情況時有指征聯合用藥。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嚴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嚴重感染。

  (2)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厭氧菌混合感染,2種或2種以上病原菌感染。

骨科抗菌藥物的選擇

  (3)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或敗血症等重症感染。

  (4)需長程治療,但病原菌易對某些抗菌藥物產生耐藥性的感染,如結核病、深部真菌病。

  (5)由於藥物協同抗菌作用,聯合用藥時應將毒性大的抗菌藥物劑量減少,如兩性霉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治療隱球菌腦膜炎時, 前者的劑量可適當減少,從而減少其毒性反應。聯合用藥時宜選用具有協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藥物聯合,如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等其他β內酰胺類與氨基糖苷類聯 合,兩性霉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聯合用藥通常采用2種藥物聯合,3種及3種以上藥物聯合僅適用於個別情況,如結核病的治療。此外,必須注意聯合用藥後藥物 不良反應將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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