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不要選擇假劣藥品,針對骨科不要選擇假劣藥品這個問題做如下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准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表明的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准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准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