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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一初中生體育課踢球骨折誰擔責?

  近日,家住滄州市區的劉先生向河北新聞網反映,自己兒子劉強(化名)在滄州市第三中學上初二,去年在學校體育課上踢球導致骨折,先後做了兩次手術,至今也沒人承擔責任。學校方面稱,將根據相關部門的鑒定和具體責任劃分情況給家長一個明確答復。

滄州一初中生體育課踢球骨折誰擔責?

  據劉先生描述,2013年12月27日中午,兒子劉強所在的滄州市第三中學打來電話稱,劉強上體育課受傷,他立刻趕往學校。經了解,孩子在當天體育課上和高年級學生一同踢球受傷,當時看著孩子無大礙便接回了家,而當晚便發現孩子腿部有疑似骨折症狀,隨即送往醫院。經醫院診斷系腿部骨折,先後進行了兩次手術,花去醫藥費31000多元。之前給孩子上過的保險賠付了20000元左右,自己承擔了一萬多元醫藥費等相關費用。至今學校和那名高年級學生家長也沒有任何表示,自己很苦惱。

  11月17日,滄州市第三中學主管安全的王校長證實確實發生過此事,但是學校沒有說不管受傷學生,該承擔的責任學校一定會承擔。目前學校只能根據相關部門鑒定和具體責任劃分情況,才能就此事給學生家長一個確切答復,與劉強一同踢球的學生是沒有責任的。

滄州一初中生體育課踢球骨折誰擔責?

  河北東方偉業律師事務所任學敏律師建議,初二學生在民法意義上已經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如果劉強及其監護人能夠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應承擔責任;根據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為足球屬於高風險的對抗性體育運動,如果認定為意外事件,根據民法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此外,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建議當事人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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