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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業務時被陌生人打骨折 保安已盡職,營業廳被判無責

  2014年1月,五十多歲的李某來到潞城中心營業廳辦手機業務,正當坐在客服對面時,突然從外面進來一個小伙,站在他身後,急沖沖地要充話費。李某大聲對小伙子說:“我的事還沒辦好,你等下。”但該小伙要他“讓開,別礙事。”李某當時心情本就不好,不甘示弱,轉瞬間雙方發生嘴角並扭打起來。由於李某年紀較大,被打致肋骨輕微骨折,而那位小伙則揚長而去。

辦業務時被陌生人打骨折 保安已盡職,營業廳被判無責

  李某治愈以後,於2014年6月向戚區法院將移動常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因骨折支付的醫療費2510元。李某稱自己被打時,大廳的保安沒有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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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常州分公司依法向法庭出示當時大廳監控錄像並邀請當時辦業務的目擊證人出庭作證。法庭認為,在公共場合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賠償前提是主觀必須有過錯,錄像和相關證人形成的證據鏈顯示,移動大廳的保安在沖突發生後,立刻上前勸阻,並將雙方拉開。拉開後,李某不服氣,又上前和該小伙子厮打,保安再行勸阻,在勸阻無效情況下取出警棍制止了雙方。至此,移動常州分公司已經合理履行了自己的合理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應當由實際侵權人來支付醫療費,因此駁回了李某的訴請。二審法院也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請,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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