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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的復位標准

  一般說來,骨折復位應爭取到解剖學對位,或接近解剖學對位。但臨床實踐中,由於骨折部位、骨折類型、傷後骨折的腫脹程度、復位時設備條件和復位者技術水平等不同,應根據具體情況,盡最大努力使患肢得到最好程度的恢復。以骨折修復後不影響病人肢體的功能為原則。

  1、上肢:肱骨骨折,較多的縮短畸形和側方移位,略超過5°~10°的成角,對患肢功能影響都不大。尺撓骨骨折要求較嚴。側方移位不可超過50%,成角畸形在5°~10°以下時,對前臂旋前、旋後功能影響不大。尺撓骨必須同時整復。

骨折的復位標准

  2、下肢:下肢骨折縮短應不超過2cm為宜,過多的縮短,會出現破行,日久會引起髋部和腰部疼痛。旋轉移位,應盡力矯正,下肢的內旋或外旋,均會影響下肢行走的步態。

  3、兒童:兒童骨折整復要求較寬,一般15°以下成角及旋轉畸形,以及輕度的縮短或側方移位,在兒童發育中,均可靠強大的塑形能力得到代償,日後可無明顯功能障礙。

  4、關節內骨折:關節內骨折,骨拆線經過關節面者,復位要求較高,應爭取解剖學復位。關節內骨折,手法復位不能達到較滿意的解剖學復位者,則應酌情考慮手術復位內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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