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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骨折獲賠10萬

  高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骨干骨折,手術又造成其骨頸骨折,她在提起交通事故訴訟並得到部分賠償後,又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交通事故致骨折獲賠10萬

  2010年8月的一天上午,高女士乘坐其丈夫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案外人郭凌駕駛的機動車相撞,高女士受傷。經交通部門認定,案外人郭凌和高女士的丈夫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高女士不承擔事故的責任。高女士受傷後到被告某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其傷情診斷為右股骨干骨折。9月7日至10月11日在該醫院進行了骨折內規定手術治療。高女士於9月8日在該醫院拍攝的影像片顯示,其右側股骨骨中段骨折,胫骨結節牽引中。9月17日,該醫院對高女士的右股骨干骨折進行了內固定手術治療,在此次手術過程中,高女士的右股骨頸出現骨折,醫院又對其骨頸骨折進行了內固定治療。

  去年3月,高女士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高女士右股骨頸骨折是在2010年9月17日的手術中出現和形成的。去年8月,高女士再次在被告醫院住院治療,進行了股骨干骨折和骨頸骨折的內固定取出手術。經鑒定,高女士股骨頸骨折行四枚螺紋釘內固定術,遺留右髋關節活動受限的傷殘程度符合九級傷殘,高女士的右下肢損傷已構成九級傷殘。

交通事故致骨折獲賠10萬

  高女士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等共計19萬元。一審法院另查明,高女士曾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訴訟,要求交通事故肇事者郭凌和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共計12萬余元。此案最終以調解結案,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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