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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蹦床跳得歡四歲娃摔骨折

  蹦蹦床是不少小朋友的心頭好,可由於站不穩,彈力大,一不小心也容易發生危險。2012年8月的一天,小剛的母親窦女士帶著他到萊西一個兒童樂園玩蹦蹦床,結果小剛在蹦床上摔倒並將胳膊摔成了骨折。窦女士覺得是當時一起玩耍的小樂讓小剛受了傷,於是將小樂以及兒童樂園的經營者、蹦蹦床所在商場一起起訴至法院。

蹦蹦床跳得歡四歲娃摔骨折

  四歲娃蹦床上受傷

  事發當天下午4時,時年四歲的小剛跟著媽媽一起到萊西一家百貨公司的游樂場裡玩耍,小剛十分喜歡蹦蹦床,便自己進入游樂區跳了起來。結果剛玩沒多久,小剛突然在蹦床上哭了起來,原來在玩耍時他將胳膊摔傷了。經診斷為尺桡骨骨折,小剛需要住院治療。另經傷殘等級鑒定,小剛為九級傷殘,出院後需要一人護理近兩個月。窦女士覺得小剛受傷並非意外,而是事發時同樣在蹦床的小樂將小剛胳膊踩傷的。同時窦女士覺得兒童樂園經營者以及商場方都要為小剛的傷負責任。於是她將三方起訴至法院,求償6.5萬余元。

  玩耍時母親沒看管

  小樂及其家人認為,事發時有很多名兒童都在蹦床上玩耍,而且蹦床本身就是彈跳玩,不可避免有身體接觸,窦女士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小樂把他弄傷的;其次就在小剛玩耍時,他的母親也沒有在現場盡到監護義務;而小樂是正常買票娛樂,作為游樂場也應當確保游玩者的安全。

  兒童樂園經營者則稱,經營期間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現場有明確提示要求監護人在場陪同,而事發時窦女士和他人在一邊兒聊天。百貨公司同樣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公司與兒童樂園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公司對兒童樂園經營期間發生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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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樂園沒有執照

  法院調查發現,這家兒童樂園還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同時也沒有安裝監控設施。法院認為,兒童樂園是針對未成年人游樂的場所,經營者應當預見到兒童玩耍時會存在安全隱患,應當承擔他們的人身安全。案發當時雖然有樂園工作人員在場,但沒有在旁邊隨時觀察孩子蹦跳姿態,及時加以引導。因此,法院認為兒童樂園應當承擔60%的主要責任。小剛的母親一直聲稱是小樂將他踩傷,但沒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事發時小剛只有4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窦女士作為其監護人,在他玩耍時沒有盡到安全提醒和注意的義務,因此應當承擔40%的次要責任。經萊西法院一審判決,兒童樂園方需賠償小剛各項損失3.9萬余元,百貨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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