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的完整性或連續性中斷稱為骨折。由直接暴力、間接暴力、肌肉牽拉和積累性勞損等原因造成的骨折稱為創傷性骨折:由骨骼疾病(如骨髓炎、骨腫瘤等)造成骨質破壞,受輕微外力即發生的骨折稱為病理性骨折。
骨折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一)直接暴力 暴力直接作用部位發生骨折.常合並軟組織損傷。
(二)間接暴力 暴力經傳導、槓桿、旋轉或肌肉收縮使遠離受傷處發生骨折。
(三)肌肉牽拉 肌肉突然強烈收縮時,可造成肌肉附著部位骨折。
(四)積累勞損 長期、反復、輕微的暴力作用於肢體某部位,使該處發生骨折,稱疲勞骨折。常發生在第2、3跖骨和排骨下1/3處。
(五)骨潞病變 骨腫瘤、骨髓炎或骨結核等骨佛疾病導致骨質破壞,在輕微外力下即發生骨折,稱病理性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