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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參加社會實踐攀爬“障礙牆”摔成腰椎骨折

  小谷是浦口某中學初二女生,今年3月參加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由旅行社具體安排前往溧水區某景區國防教育基地參觀。參觀後的自由活動期間,她和同學攀爬一處專業訓練場地的障礙牆時摔傷,造成腰椎骨折,花了6萬多元治療費。她的父母認為學校和旅行社及景區沒有盡到安全防護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發當天下午1點多鐘,導游讓大家自由活動,小谷和幾名同學到旁邊一處專業拓展訓練場所攀爬一堵人造的障礙牆,牆體有三四米高,不慎摔下受傷,她被送往醫院檢查被診斷為腰椎尾骨骨折。住院治療17天,並休息兩個多月才逐漸康復。她的家長認為,學校和旅行社沒有盡到安全防護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將學校和旅行社告上法庭。

  第一次庭審時,校方認為,活動前班主任作了強調,要求在景區注意安全,一切活動聽指揮,有危險的游戲不要參與,說明學校做了安全教育;自由活動期間,小谷攀爬的障礙牆不屬學生實踐活動范圍內;此外,景區該項目無安全警示標志,無安保人員,也有責任;學校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旅行社為每個班級安排導游負責學生安全,自社會實踐活動開始安全責任應由學校轉為旅行社,學生摔傷時導游不在場,旅行社應承擔責任,學校已盡到安全教育義務。

女生參加社會實踐攀爬“障礙牆”摔成腰椎骨折

  被告旅行社認為,導游已提醒學生自由活動時注意安全,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原告已滿13周歲,對自己的危險行為有自己的認識;旅行社也認為事發地沒有安全警示,出入口無安保人員,景區也應擔責。此案第二次開庭時,景區也被追訴為被告。景區方認為,事發的拓展訓練場所專門針對專業人員,並非對學生開放,學生擅自闖入,而且入口有禁入的標識,景區不承擔責任。

  法官認為,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的場地與事發地是什麼樣的位置關系,也是責任劃分的一個影響因素。昨天,記者隨承辦此案的浦口法院靳德華法官前往現場查看。景區工作人員說,這處基地只對專業訓練人員開放,主要通道有禁入的標識,事發後又增設了欄桿。記者看到,進入該場地有三個通道,但並沒有專人值守。法官認為,此處專業訓練場所與景區的其它項目界線不算明晰,如屬非對外開放場所應有專人值守,或封閉管理,否則容易被誤認為是允許參觀的場所。此案將擇日繼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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