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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應該如何治療

  治療骨折的最終目的是使受傷部位最大可能、盡快地恢復正常功能。治療骨折有三大原則:復位、固定和功能鍛煉。

  一、復位

  (一)骨折早期復位 可使骨折修復順利進行。復位的方法有手法復位和手術復位兩類。如果過長地拖延復位時間,就會造成骨折復位的困難。

  骨拆復位是治療骨折的首要步驟,所以,對每一個骨折,原則上應爭取解剖學對位,而對某些骨折,復位時有一定困難,雖未完全恢復到解剖位置,但骨折愈合後,不影響該傷肢的功能,稱功能對位。在治療骨折時,要重視傷肢功能恢復,而不能片面地、機械地強求解剖學的復位。

  若傷肢局部腫脹嚴重,甚至形成皮膚水泡,復位更加困難。此時仍應力求爭取骨折復位,如果消極等待腫脹消失,往往延誤復位的時機。

  遇到傷員處於昏迷、休克狀態,或合並內髒、顱腦等損傷時,則先要集中力量進行搶救,待全身情況穩定以後,才可以進行骨折復位。

  (二)復位的標准 一般說來,骨折復位應爭取到解剖學對位,或接近解剖學對位。但臨床實踐中,由於骨折部位、骨折類型、傷後骨折的腫脹程度、復位時設備條件和復位者技術水平等不同,應根據具體情況,盡最大努力使患肢得到最好程度的恢復。以骨折修復後不影響病人肢體的功能為原則。

  1.上肢:肱骨骨折,較多的縮短畸形和側方移位,略超過5°~10°的成角,對患肢功能影響都不大。尺撓骨骨折要求較嚴。側方移位不可超過50%,成角畸形在5°~10°以下時,對前臂旋前、旋後功能影響不大。尺撓骨必須同時整復。

  2.下肢:下肢骨折縮短應不超過2cm為宜,過多的縮短,會出現破行,日久會引起髋部和腰部疼痛。旋轉移位,應盡力矯正,下肢的內旋或外旋,均會影響下肢行走的步態。

  3.兒童:兒童骨折整復要求較寬,一般15°以下成角及旋轉畸形,以及輕度的縮短或側方移位,在兒童發育中,均可靠強大的塑形能力得到代償,日後可無明顯功能障礙。

  4.關節內骨折:關節內骨折,骨拆線經過關節面者,復位要求較高,應爭取解剖學復位。關節內骨折,手法復位不能達到較滿意的解剖學復位者,則應酌情考慮手術復位內固定。

  (三)復位的方法

  1.手法復位:治療骨折方法中,手法復位應用最廣泛,也較安全。復位後,必須認真地檢查患肢骨折部的外形、長短,是否已恢復正常。在給予適當有效的外固定後,進行x線透視或攝片,以確證復位結果。如復位不良,根據需要,再予以矯正。

  2.牽引復位:牽引既可用為復位的方法,又是維持復位的措施。主要用於手法牽引不能復位、或復位後不穩定的骨折。

  3.切開復位:是骨折不愈合的重要原因,應慎重選擇,必須嚴格掌握適應證,防止濫用。如下幾種情況可做為切開復位的參考指征:①累及關節面的骨折,手法復位不能達到關節面良好對位者。②骨折後,因附著在骨片上的肌肉收縮,使骨片移位,不易對合者。②骨折端剪式傷力大,血液供應差,骨斷端需要嚴格固定才能愈合者,如股骨頸囊內骨折。④骨折斷端間有軟組織如肌肉、肌腱、骨膜、神經等嵌入,手法復位失敗者。⑥一骨上有多段骨折,手法復位困難者。⑥長骨骨干不穩定性骨折,手法復位不滿意,又不宜應用牽引方法治療者,而用內固定又有較好的療效。⑧骨折伴有肢體主要血管斷裂,治療中應首先重建骨支架者,如部分性和完全性肢體斷離。⑨骨折不連接或發生畸形愈合,功能恢復不良者。

  二、固定合適有效的固定,是骨折愈合的關鍵之一。它可繼續維持骨折復位後的對位對線,又可以防止不利於骨折愈合的剪力旋轉力和成角的活動。常用的固定方法有兩類,骨折復位後,用於傷肢外部固定的為外固定,有小夾板、石膏繃帶、持續牽引等。骨折復位後,用於傷肢內部的固定為內固定,有螺絲釘、鋼板、三刃釘、髓內針等。內固定後,常需借助外固定作短期或長期的協同固定,使療效更為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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